北统发[2006]  号

关于转发天津市统计局《天津市部门统计工作基础规范》的通知

各街、委、办、局,各有关单位:
 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,实现部门统计工作的科学化、法制化和规范化,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, 全面提升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,构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信息共享的统计框架。现将市统计局《天津市部门统计工作基础规范》予以转发,并联系我区实际,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:
一.  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
  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及其《细则》、《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》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《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》的要求,承担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、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,负责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的统计工作。因此,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,自觉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。
二.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
   按照《天津市部门统计工作基本规范》、河北政办( 2005 ) 3 号《转发区统计局〈关于加强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〉的通知》要求,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,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统计工作,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设立专职统计机构或确定专职统计人员,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登记记录,妥善保管行政资料。要进一步稳定统计专业队伍,各部门统计机构或专职人员变动,要事先征求统计主管部门的意见。
三.  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备案审批制度
   全区各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管辖系统内开展的统计调查,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,事先向区统计局备案;调查范围超出管辖系统的,需经区统计局依法审批。未履行法定备案、审批程序、以及擅自变更调查方案内容或超出有效期的部门统计调查,均为非法统计调查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法统计调查有权举报和拒绝填报,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依法予以废止。区统计局法规科负责受理统计调查备案、审批工作,接受对非法统计调查的举报并依法予以查处。
四. 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
   为整合统计资源、丰富统计信息,完整反映区域情况,根据《条例》要求,各管理部门资料在上报其市级主管部门的同时,按照各种报表所规定的报告期(月报、季报、年报)定期报送区统计局。区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资料报送制度的具体办法,进一步明确报送内容、报送方式、报送期别和报送时间,以保证各部门报送资料的顺利进行。
五.加强部门沟通,建立部门统计联席制度
   区统计局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,进一步明确与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,在合理整合统计资源、落实部门资料报送的基础上,开展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巡查,建立联席制度,沟通情况,听取各部门意见,协助部门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。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,负责定期搜集并向区统计局上报统计资料。同时,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各部门目前所执行各类统计(含业务)报表情况,我局将对各部门统计(业务)报表使用情况进行调查,请各单位将目前所执行的各种报表按表种逐一填入表内,并附各种报表空白表一式一份,于 3 月 20 日前与《联络员表》一并报送区统计局。

附: 1 、《河北区部门统计工作联络员表》
   2 、《河北区各部门、各单位统计(业务)报表使用情况调查表》

 
   

   河北区统计局
  2006.2.24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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